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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动态

例谈幼儿园幼儿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

作者:刘娜  日期: 2023-04-10  点击:

例谈幼儿园幼儿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

                    宜兴市艺术幼儿园 刘娜

【摘要】当幼儿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家长和园方常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对于责任归属没有清楚的认识,给妥善解决纠纷带来一定难度。结合具体案例,通过以案说法,帮助家长和园所厘清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从而有效解决家园纠纷。

【关键词】幼儿园 意外伤害事故 责任归属 法律责任

 

一直以来,幼儿园安全教育和管理是幼儿园工作的重中之重。《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里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幼儿园的孩子均是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他们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或者是伤害了他人,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这是长期困扰着幼儿园及幼儿家长的一个难题。

随着家长维权意识的提高,幼儿意外事故发生后,按照趋利避害的人之常情,家长不经意间就会扩大自己权益范围,向幼儿园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或超限度的索赔要求,而园方由于对自身责任认识不清,常怀着“理亏”的心态,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宁可满足家长的不合理的要求,也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明确意外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归属问题,才是有效处理家园纠纷的关键。即使双方对簿公堂,也都能依法据理力争,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一、明确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定义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幼儿园和学校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简而言之,就是发生在幼儿园管理范围之内的,使幼儿人身受到损害的事故。

结合实践,意外伤害事故大致有七种类型:一是校车伤害事故;二是社会安全事件;三是校舍设施伤害事故;四是自伤、互伤、走失事故,五是教职工伤害事故;五是食物中毒及公共卫生事件;六是其他伤害事故,包括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无论家长抑或教师,都不愿意孩子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但是,由于一些客观或主观原因,意外伤害事故在幼儿园里又无法杜绝。既然无法避免,不如坦然面对,厘清事故当中的是非曲直是关键。

二、以案说法,厘清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归属

 案例:甲和乙是大班的两个幼儿。一天,教师带领大家到户外活动。回教室排队时,教师一再交代:“小朋友排队上楼梯时不要拥挤,一定要好队跟着老师一个跟着一个往回走,不要往前跑……”在回教室的过程中,甲第一个跑回教室,玩闹地关教室的门,这时正要进教室的乙伸手去开门,结果,乙右手无名指被挤在门缝中,顿时,指甲盖翘起,流了很多血。这时,教师跑进教室,急忙把乙送到医务室进行简单处理,随后送乙去医院,在去医院途中打电话通知乙的父母……

 乙的父母赶到医院,看到孩子正在哇哇大哭,包裹小手的纱布上有很多鲜血。乙的父母责怪幼儿园和教师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不该让孩子受伤。

幼儿园提出,在幼儿排队回教室之前,教师已经一再强调“不要拥挤,一定要排好队一个跟着一个往回走,不要往前跑”,且事故发生之后 ,幼儿园已经尽到了送医院诊治的义务,幼儿园和教师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存在过错。

 甲的父母认为,入园意味着家长已经将及对其的监护责任托付给幼儿园,在幼儿园时,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可能直接行使监护人责任,只有幼儿园才能监护孩子,因此,家长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为此,三方争执不下,最后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需厘清下面几个关键问题:

(一)谁才是幼儿的监护人?监护权会随着幼儿入园发生转移吗?

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在实际操作时,一些家长认为,幼儿从家庭进入幼儿园生活学习监护责任也就应该由父母转移到幼儿园,这是对监护权的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承担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相关单位同意的。”而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定义务表述为: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学校只有违反其依法负有的义务,才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在没有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也不能承担监护职责。

所以,在案例中,甲、乙双方父母关于园方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二)意外伤害事故就一定是责任事故吗?

由于事故的原因不同,所以可以分为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幼儿园只有在责任事故中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当比例的民事责任。何为责任事故,顾名思义,是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园方因为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的事故,比如因幼儿园设施设备造成的事故,教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事故,惩罚或变相体罚幼儿造成的事故,教师疏于管理和保护使幼儿造成伤害的事故等何为意外事故,即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这类事故能被人所把握和控制,无法预见的,无法避免的如幼儿在走路时由于自身平衡能力弱摔跤受伤,对于此类伤害事故幼儿园将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案例中,园方是否存在过错就成为认定事故性质的关键。
   三)在幼儿园伤害事故中,如何归责?

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那么,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幼儿园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幼儿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依哪种原则来归责呢?

1.监护人承担 "无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 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幼儿造成他人损害,无论身为监护人的父母有无过错,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幼儿园在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

在案例中,很明显,幼儿甲的行为是造成幼儿乙的指甲受伤的主要原因,所以由甲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幼儿园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即 有过就有责任无过即无责任。因此,有无过错是确定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关于过错责任,需区分两个概念,即一般过错责任与推定过错责任。

1一般过错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指满8周岁至18周岁的自然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过错的大小来承担责任过错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反之,承担次要责任。

2推定过错责任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教育机构要承担推定过错责任。很显然,3-6岁幼儿在幼儿园里学习生活,园方依法承担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即当不知道是谁的错推定为是幼儿园的责任,除非幼儿园能自证清白这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因为事故是发生在幼儿园,在幼儿园控制之下,受害幼儿或其监护人很难收集证据,这将导致损害处于无证据状态,显然不公平;相反,幼儿园举证相对较易,因而要求幼儿园承担举证责任相对公平。由此可见,当幼儿园内发生意外事故时,幼儿园若是想免除责任,必须提供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了,否则,就被推定为幼儿园的责任。若幼儿园存在过错,则根据过错的大小来确定责任的大小,实质上最终承担的还是过错责任。

在案例中,园方能证明教师在幼儿排队前,一再强调排队规则,尽到了教育的义务。但由于没有及时阻止甲快速向前跑的行为,导致乙的手被甲关门所伤,所以教师并没有尽到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案例中幼儿园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3.幼儿园与幼儿均无过错时的公平责任

当幼儿园与幼儿双方在事故中均无过错,此类属于意外事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与适当的帮助。”这里的帮助体现的是一种人文关怀,并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即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综上所述,当3-6岁的幼儿在幼儿园管理范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应承担推定过错责任,适用于举证倒置规则。除此之外,幼儿园的补充责任、公平责任也不可忽视。事实上,当幼儿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时,不管幼儿园是否有过错,幼儿园都会第一时间对幼儿进行救助、提供最好的医疗,赠送营养品促进孩子痊愈并抚慰家长,积极与其沟通解决方案。然而,遗憾的是,很多受害幼儿家长忽略责任大小,借机提出高额赔偿或其他不合理要求,比如幼儿额头磕伤缝针,以医生不能断定今后是否会留下疤痕为由提出高额美容费,并要求幼儿园写下承诺书,承担后续的可能产生的整容费用。对于此类在园内无法解决的纠纷,幼儿园应当积极引导对方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3]张春炬 尚军 贾艺文《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及解析》[M].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8